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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的会费管理,合理收支,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团会费管理以及《北京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及开展的会员服务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用途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业务活动及秘书处办公费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条  基本服务

(一)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等奖项;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交流、考察、咨询与合作、举办环保技术产品发布与推介、组团参加环保技术产品展览会;

(三)举办有关法规政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技术、环境监测技术及环境管理服务等相关培训;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沟通本行业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六)组织开展相关认证工作。

第四条  会费标准,年交纳会费: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0元;

(二)监事单位(含监事长单位)、理事单位:5000元;

(三)单位会员:1000元;

(四)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可以依照自愿原则,高于上述标准交纳会费。

第五条  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一)每年22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会费通过银行汇款的等方式转入协会账户或直接交纳现金;

(二)每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协会收取会费后须为会员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会费管理

(一)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二)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会员交纳的会费进行管理,单独核算,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三)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七条  会费标准的修订

本协会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本协会应当自会费修改决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八条  其他

依章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无故两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以上制度由北京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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