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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由从事环境保护的科研院所、企业与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从事环境保护的教学、研究发展、设计、加工制造、环境监测与服务和管理的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开展政策研究、技术培训与交流、技术产品发布、产业调查、技术产品推广服务等活动,服务会员、服务环保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促进首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1单元2407号

本会的网址:www.bjiaep.com,微信公众号:bj_iaep。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专业研究、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承办委托、咨询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编辑专业刊物。

(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有关行业标准;参与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交流、考察、咨询与合作;举办环保技术产品发布与推介;组团参加环保技术产品展览会;

(三)举办有关法规政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技术、环境监测技术及环境管理服务等相关培训;

(四)开展行业调查,编辑专业刊物。

(五)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沟通本行业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开展本团体宗旨允许业务和政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单位会员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1.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2.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实行等额选举,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行业情况,热心协会事业,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正常履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内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名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人选;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下列日常工作:

    1.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2.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审定;

    3.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4.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主持会议人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会员大会与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七)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制度》、《民主决策制度》、《会费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指定1名负责同志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8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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